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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第5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

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、省委十届四次全会、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》及其17条补充意见,加快统筹城乡发展,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并保障其适度的发展权益,市委、市政府决定,从2010年1月1日起,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,将目前城镇农村平均低保标准从355元提高到398元,农村平均低保标准从271元提高到303元,并相应地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.2倍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。

 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:

  越秀、海珠、荔湾、天河、白云、黄埔、南沙、萝岗、番禺等9个区的城镇低保标准从365元提高到410元,花都区、增城市从330元提高到370元,从化市从315元提高到355元。

  南沙、萝岗和番禺区农村的低保标准从300元提高到335元,白云区、花都区和增城市从260元提高到290元,从化市从220元提高到250元。

  越秀、海珠、荔湾、天河、白云、黄埔、南沙、萝岗、番禺等9个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从430元提高到490元,花都区、增城市从395元提高到440元,从化市从380元提高到425元。

  南沙、萝岗和番禺区农村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确为400元,白云区、花都区和增城市为350元,从化市为300元。

  今年是我市第5次全市统一调整城镇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,调整的平均幅度为12.33%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后,不仅直接增加困难群众的救济金,也促使与低保标准相关的基本医疗、分类救济、五保供养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水平也相应提高,同时,将进一步社会救助面,预计有8000多城乡困难群众享受政府的低保救济,有20000多边缘困难群众进入低收入困难家庭,直接享受政府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优惠减免政策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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